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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中的问题与对策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相继参加了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并与欧盟、美国等签订了双边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建立了磋商对话机制,加强与有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在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方面,政府通过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渠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侵权盗版的行为。在日常执法中,利用行政管理优势,通过专项行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
  部分企业在对外开放和参与世界竞争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例如,截至2005年底,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公司已申请专利保护100余项,实现15亿美元产值,成功挺进49个国家和地区的近百个码头,占据世界市场50%以上份额,使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集装箱机械出口国。
  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中的问题
  尽管如此,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中,我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是:
  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经济贸易发展的情况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尚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完善的限制措施,无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对这种恶意手段进行规制和打击。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进出口环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关细节仍然有待完善。司法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在证据提取、侵权赔偿标准确定、司法鉴定认定等程序和措施上存在时滞,加之部分涉嫌侵权企业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上的漏洞,恶意行使权利,致使被侵权企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法有效惩处违规者。
  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协调和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植物新品种、海关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项目和成果进出口、药品和产品进出口知识产权等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外贸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外贸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知道该找哪些部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对外贸易实际运作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导致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无法及时沟通信息,及早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企业实力弱,创新能力不足,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
  虽然我国的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中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另外,从专利构成来看,中国人申请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其余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我国一些著名的企业商标在国际市场被抢注。如同仁堂、景德镇等传统老字号在国外遭遇被抢注的事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实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2006年3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强调科技进步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求优化创新环境和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做好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
  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制定并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
  深入实施国家在财税、金融、进出口保险等方面加大对自主创新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予以扶持,把对外贸易发展中的自主创新作为推进贸易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促进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体系、制度和规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情况,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改进现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遏制没有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滥竽充数。继续研究并合理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研究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案件的立法可行性。地方政府应该完善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促进政策。对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涉嫌垄断行为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严格完善的立法促进公平竞争,予以防范和抵制,应尽快研究出台统一的《反垄断法》。依据《外贸法》,制定和出台有关对外贸易行为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地位。
  加大海关打击力度,建立多双边海关合作交流机制
  在打击跨国知识产权贸易犯罪、保障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方面,海关合作面临着共同的挑战和使命,对促进多双边贸易,保持良好、有序、守法的贸易环境,维护正常的贸易体制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关应继续加强与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海关合作,建立定期交流和会晤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与技术合作,联手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威胁,保障多双边国家、地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和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减轻和改善国内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负担和担保责任。
  加强能力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引进稀缺、急需技术的同时,加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注意技术交易和技术许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自身利益的争取,积极主动向有关机构咨询和检索,了解和熟悉对外贸易合同中应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防范在对外贸易业务尤其是加工贸易业务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陷阱,建立完善有效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还应该转变经营思维,建立企业的品牌战略,树立长远的品牌意识,注重品牌的内涵,不断自主研发,自主创新,把民族品牌做强做大。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进行战略性思维转变
  依法打击国外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国内企业的商标和专有技术不被恶意收购、抢注和滥用。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磋商、谈判的过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存在一种误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长期以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焦点主要是国外知名品牌和进口技术等,忽略了对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误导了国内消费者和企业,也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导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处于被动应付地位。因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品牌战略”,还要通过法律、外交、行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手段,加大政府引导、扶持、交涉力度,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对外贸易,对国外企业侵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坚决打击,依法捍卫我自主知识产权。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多是行业性的集体事件,往往覆盖了一个行业、产业的范围。从这个角度看,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面维护自身和会员企业的利益更有利于开展工作,接触实际情况。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组织、咨询、协调和服务的作用,以及它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平台作用。主管部门应建立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提高协会处理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继续强化、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牵头作用
  要继续研究、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总体战略、政策和对策措施,研究跨部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对策,协调对外贸易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部门和机构间的关系,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使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及时反映和咨询在对外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监督检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在多双边经贸合作中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协调。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建立重点区域、重点品牌、重点商品、重点技术进出口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预警联络制度,指导相关机构应对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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