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非歧视贸易原则
牐牱瞧缡咏行贸易是WTO的基石,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非歧视贸易主要通过最惠国(MFN)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
牐1. 最惠国(MFN)待遇原则 根据WTO协定,成员国一般不能差别对待其贸易伙伴,如果给予某成员一种特别优惠(例如向其产品征收较低关税),那么也同样必须给予所有其它的WTO成员这种特别优惠。这就是最惠国(MFN)待遇原则。由于它的重要性,它被列为货物贸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第2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quot;(TRIPS)的第4条。这三个协定覆盖了WTO所处理的全部三个主要领域。 但也允许一些例外。例如,某区域内的一些国家可制定自由贸易协定,但它并不适用于该协定成员国之外的货物;或者,一个国家也可筑高贸易壁垒以抵制实施了不公平贸易的某国的货物。对于服务业,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差别对待也是被允许的。需要强调的是WTO协定对这些例外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总之,MFN是指每当一个国家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市场,该国就必须对其所有贸易伙伴(不论富或穷、强或弱)的同类货物和服务给予同等待遇。
牐2. 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对待本国人和外国人 应平等对待进口货物和本地货物。对待服务业以及对待商标、版权和专利也应如此。虽然在每份协定里对"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的处理稍有不同,这项原则同样见之于三个主要WTO协定(GATT第3条、GATS第17条和TRIPS第3条)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