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WTO“贸易救济措施”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政府通过某种干预手段改变或者维持不完全竞争企业利益的某种战略行为,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获取最大利益的方向转变。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个原因,一是“经济租”的存在。一国政府可以通过某些方法使原本属于别国企业的垄断利润(经济租)变成本国企业的利润,或者消费者的福利,或者政府的收入。一国政府还可以采取措施使本国企业所获得的经济租越来越多。二是外部经济。如果一个部门的发展有利于经济中其他部门或者产业的发展,而这个部门又没有办法从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得到好处,它就是一个有外部性的产业,它的发展应该得到扶持,因为它为这个经济所做的贡献应该有所补偿。外部性之所以成为外贸政策的一个关注焦点,是因为当外国政府对某一个有外部性的产业进行支持的时候,这个产业将得到发展并占据国际市场,本国的相关产业就很难发展了,此时,不仅本国的出口将受到打击,有益的技术外溢也不可能发生了。
相应地,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个方面,一是将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通过针对有外部经济的产业的扶持扩大本国福利。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第二个方面是利润转移,主要内容是假设在一些产业中存在超额垄断利润或者租金,所以作为出口或者进口国的政府就可以通过一些贸易干预政策和措施来影响本国企业的出口或者本国对外国的进口,最终达到改变本国和外国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格局,使本国企业获得利润,或者抽取外国企业的利润,提高本国福利。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可以选择不同的关税水平以达到不同的目的。如果不存在本国企业进入市场的威胁,本国可以将关税定在一定水平,以使本国由征收关税所引起的损失最小而收益最大,这就是最佳关税,它在零关税与禁止性关税之间的某一个最佳点,在这一点因贸易条件改善而获得的收益大于因征收关税而产生的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所带来的损失;如果本国企业有参与竞争的潜在能力,本国可以将关税定在一定水平以最大地抽取外国垄断厂商的垄断租金,在这一水平的关税上,外国的垄断厂商必须大幅度降低价格以阻止本国厂商的进入,如果政府将关税继续提高,则外国的垄断厂商将没有办法阻止本国厂商的进入,当本国企业进入市场进行生产和销售,将有利于建立本国的相关产业,当本国的相关产业得到发展并最终具有竞争优势的时候,本国将成为这些产品的出口国。战略性贸易政策中非常有攻击性的措施是对本国的出口进行补贴,以改变本国不完全竞争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力量对比,使外国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向本国企业,从而对本国有利。
在实践当中,一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往往很难明确地区分以上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两个目的。当政府对外国产品征收较高关税的时候,本国政府可以将外国生产商的一部分利润变成本国的收入,同时,也会促进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WTO的相关协议限制了传统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的使用
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政府补贴的被禁止,使得各国利用关税贯彻战略性贸易政策越来越难。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签字以来,在其组织下一共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各缔约方的进口关税水平都有明显的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1947年的40%左右下降到4%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也下降到13%左右。随着进口关税的不断下降,各国通过征收关税来贯彻战略性贸易政策越来越难了。在关贸总协定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更加注意了非关税壁垒,针对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采购合同达成了一致原则,规定了作为贸易壁垒的技术标准、证书及其检验制度的实施纪律,规定进口许可程序不能被用做制止贸易的手段,提出了要建立公平、统一、公正的海关估价制度。在这次谈判中,参加国还签署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协议。随着补贴的被禁止,各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手段减少了。
三、WTO的贸易救济措施正在成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新手段
WTO在限制传统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同时,却为新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出现创造了土壤。根据WTO的相关协议,反倾销和反补贴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补救措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指出,当一个缔约方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输入到另一缔约方,对此进口缔约方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此缔约方内相关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该予以谴责。《总协定》第六条还对反补贴作了相关规定,指出反补贴税应该被理解为,为了抵消对制造、生产或出口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津贴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金额不得超过对此种产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制造、生产或出口时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津贴或补贴的估计金额。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在没有遭受不公平贸易情况下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总协定》第十九条对于保障措施的使用进行了基本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各项措施实施的约束以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些措施,WTO专门签订了各项协定,这其中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
遗憾的是,以上各个协议与协定似乎并没有办法杜绝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正是这些措施的被滥用,使得它们已经不仅仅是贸易救济措施,而成为一些国家政府用来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手段。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政府行为改变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结果,达到扩大本国企业利润、把别国企业的超额利润转变成本国的收入、促进本国出口、或者扶持本国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如果运用得当,完全能够达到以上目标。当一国的国内某些企业由于受到进口产品的巨大压力而无法得到利润的时候,这些企业可以进行反倾销申诉,也可以进行保障措施的申诉。本来,认定是否构成倾销、倾销幅度以及实质性损害,都是有客观标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政府都难以达到完全客观,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由于中国在WTO成员方看来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时候,就不以中国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国内价格为标准,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二国作为替代,以替代国国内相同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在我国被反倾销的历史上,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甚至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曾被选择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这些国家中有的人均收入是中国人均收入的几十倍,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自然很高,这会使计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非常高,很容易判定中国产品有倾销。自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世界范围内共发生反倾销案件2160起,其中,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有308起,占总数的14.26%,这个比例在所有国家中是最高的。一个国家一旦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就能够达到提高国内相关产业市场份额和利润的目的,同时将对方国家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变为进口国的关税收入。如果一个国家将这些贸易救济手段与产业政策联系起来,将能够达到扶持重点产业的目的。
不仅如此,将这些贸易救济措施与针对WTO的其他战略性措施联合运用,会达到更好的效果,美国将钢铁保障措施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联系起来就是个例子。2002年3月,美国政府借口外国产品的进口增长损害了国内产业,提出为期3年的钢铁保障措施,对外国进口的10类钢铁产品加征8%~30%的额外关税。各个钢铁产品出口国的经济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并直接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采取对钢铁产品的保护措施。针对这一不合理的做法,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对美国提出了磋商的要求,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进入了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小组程序。2003年7月1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裁决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加征高关税为非法。报告明确指出,美国为保护其钢铁业而对来自有关国家的钢铁产品征收附加税的决定没有确凿和充分的理由。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一经公布,美国立即表示将继续上诉。美国贸易代表的发言人表示,特别保障措施并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许多国家都已这样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特别关税已经见效,美国国内产业正在掀起规模空前的合并与结构调整以增强竞争力,这并不与美国对国际贸易所承担的责任相背离,他还提醒人们注意,美国征收的特别关税每年递减20%,第一次减税已经实施。这就意味着,虽然美国败诉,但是其他国家依旧没有办法获得向美国出口钢材的正当权利,只有当上诉机构最终裁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相关协议和规定,才有可能迫使美国放弃这些不合理的做法,或者寻求补偿。但是,这又是几个月之后的事情了。从其发言人的讲话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国内钢铁产业正在掀起规模空前的合并与结构调整以增强竞争力,而竞争力提高的一个表现就是美国征收的特别关税已经开始递减。当此案结束的时候,很可能也是美国国内钢铁产业不大需要保护的时候了。
四、影响与对策
WTO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被滥用,其影响是多方面的。
1.对于应用这些措施的国家,其国内产业将受到保护。第一受到保护的产业可以得到更多的利润,得到扶持的产业有可能最终形成国际竞争优势;
2.受到保护的产业在此国可能已经是夕阳产业,此国没有办法提供条件使这个产业重新获得竞争优势,这样,这种保护就是没有效率的;
3.长时间的保护本身就有可能使受到保护的产业不思进取,结果整个产业的竞争力下降,只能靠政府的保护维持。
4.对于这些措施针对的国家,它们的出口将受到负面影响。出口数量的减少、市场份额的失去将使这些国家从贸易中获得的利益减少;伴随着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些出口国企业利润中的一部分变成了进口国的收入。
对于中国来说,目前是遭受这些措施比较多的一个国家,我国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这些措施的滥用。
1.从战略性贸易政<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政府通过某种干预手段改变或者维持不完全竞争企业利益的某种战略行为,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获取最大利益的方向转变。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个原因,一是“经济租”的存在。一国政府可以通过某些方法使原本属于别国企业的垄断利润(经济租)变成本国企业的利润,或者消费者的福利,或者政府的收入。一国政府还可以采取措施使本国企业所获得的经济租越来越多。二是外部经济。如果一个部门的发展有利于经济中其他部门或者产业的发展,而这个部门又没有办法从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得到好处,它就是一个有外部性的产业,它的发展应该得到扶持,因为它为这个经济所做的贡献应该有所补偿。外部性之所以成为外贸政策的一个关注焦点,是因为当外国政府对某一个有外部性的产业进行支持的时候,这个产业将得到发展并占据国际市场,本国的相关产业就很难发展了,此时,不仅本国的出口将受到打击,有益的技术外溢也不可能发生了。
相应地,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个方面,一是将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起来,通过针对有外部经济的产业的扶持扩大本国福利。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第二个方面是利润转移,主要内容是假设在一些产业中存在超额垄断利润或者租金,所以作为出口或者进口国的政府就可以通过一些贸易干预政策和措施来影响本国企业的出口或者本国对外国的进口,最终达到改变本国和外国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格局,使本国企业获得利润,或者抽取外国企业的利润,提高本国福利。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可以选择不同的关税水平以达到不同的目的。如果不存在本国企业进入市场的威胁,本国可以将关税定在一定水平,以使本国由征收关税所引起的损失最小而收益最大,这就是最佳关税,它在零关税与禁止性关税之间的某一个最佳点,在这一点因贸易条件改善而获得的收益大于因征收关税而产生的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所带来的损失;如果本国企业有参与竞争的潜在能力,本国可以将关税定在一定水平以最大地抽取外国垄断厂商的垄断租金,在这一水平的关税上,外国的垄断厂商必须大幅度降低价格以阻止本国厂商的进入,如果政府将关税继续提高,则外国的垄断厂商将没有办法阻止本国厂商的进入,当本国企业进入市场进行生产和销售,将有利于建立本国的相关产业,当本国的相关产业得到发展并最终具有竞争优势的时候,本国将成为这些产品的出口国。战略性贸易政策中非常有攻击性的措施是对本国的出口进行补贴,以改变本国不完全竞争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力量对比,使外国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向本国企业,从而对本国有利。
在实践当中,一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往往很难明确地区分以上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两个目的。当政府对外国产品征收较高关税的时候,本国政府可以将外国生产商的一部分利润变成本国的收入,同时,也会促进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WTO的相关协议限制了传统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的使用
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政府补贴的被禁止,使得各国利用关税贯彻战略性贸易政策越来越难。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签字以来,在其组织下一共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各缔约方的进口关税水平都有明显的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1947年的40%左右下降到4%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也下降到13%左右。随着进口关税的不断下降,各国通过征收关税来贯彻战略性贸易政策越来越难了。在关贸总协定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谈判中,各缔约方更加注意了非关税壁垒,针对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采购合同达成了一致原则,规定了作为贸易壁垒的技术标准、证书及其检验制度的实施纪律,规定进口许可程序不能被用做制止贸易的手段,提出了要建立公平、统一、公正的海关估价制度。在这次谈判中,参加国还签署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协议。随着补贴的被禁止,各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手段减少了。
三、WTO的贸易救济措施正在成为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新手段
WTO在限制传统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同时,却为新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出现创造了土壤。根据WTO的相关协议,反倾销和反补贴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补救措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指出,当一个缔约方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输入到另一缔约方,对此进口缔约方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此缔约方内相关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该予以谴责。《总协定》第六条还对反补贴作了相关规定,指出反补贴税应该被理解为,为了抵消对制造、生产或出口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津贴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金额不得超过对此种产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制造、生产或出口时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津贴或补贴的估计金额。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的在没有遭受不公平贸易情况下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总协定》第十九条对于保障措施的使用进行了基本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各项措施实施的约束以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些措施,WTO专门签订了各项协定,这其中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
遗憾的是,以上各个协议与协定似乎并没有办法杜绝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正是这些措施的被滥用,使得它们已经不仅仅是贸易救济措施,而成为一些国家政府用来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手段。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政府行为改变国际贸易当中的竞争结果,达到扩大本国企业利润、把别国企业的超额利润转变成本国的收入、促进本国出口、或者扶持本国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如果运用得当,完全能够达到以上目标。当一国的国内某些企业由于受到进口产品的巨大压力而无法得到利润的时候,这些企业可以进行反倾销申诉,也可以进行保障措施的申诉。本来,认定是否构成倾销、倾销幅度以及实质性损害,都是有客观标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政府都难以达到完全客观,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由于中国在WTO成员方看来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时候,就不以中国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国内价格为标准,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二国作为替代,以替代国国内相同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在我国被反倾销的历史上,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甚至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曾被选择作为中国的替代国,这些国家中有的人均收入是中国人均收入的几十倍,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自然很高,这会使计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非常高,很容易判定中国产品有倾销。自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世界范围内共发生反倾销案件2160起,其中,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有308起,占总数的14.26%,这个比例在所有国家中是最高的。一个国家一旦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就能够达到提高国内相关产业市场份额和利润的目的,同时将对方国家出口企业的一部分利润转变为进口国的关税收入。如果一个国家将这些贸易救济手段与产业政策联系起来,将能够达到扶持重点产业的目的。
不仅如此,将这些贸易救济措施与针对WTO的其他战略性措施联合运用,会达到更好的效果,美国将钢铁保障措施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联系起来就是个例子。2002年3月,美国政府借口外国产品的进口增长损害了国内产业,提出为期3年的钢铁保障措施,对外国进口的10类钢铁产品加征8%~30%的额外关税。各个钢铁产品出口国的经济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并直接导致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采取对钢铁产品的保护措施。针对这一不合理的做法,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对美国提出了磋商的要求,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进入了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小组程序。2003年7月1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裁决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加征高关税为非法。报告明确指出,美国为保护其钢铁业而对来自有关国家的钢铁产品征收附加税的决定没有确凿和充分的理由。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一经公布,美国立即表示将继续上诉。美国贸易代表的发言人表示,特别保障措施并不违背世贸组织规则,许多国家都已这样做了,对进口产品征收特别关税已经见效,美国国内产业正在掀起规模空前的合并与结构调整以增强竞争力,这并不与美国对国际贸易所承担的责任相背离,他还提醒人们注意,美国征收的特别关税每年递减20%,第一次减税已经实施。这就意味着,虽然美国败诉,但是其他国家依旧没有办法获得向美国出口钢材的正当权利,只有当上诉机构最终裁定美国的做法违反了WTO相关协议和规定,才有可能迫使美国放弃这些不合理的做法,或者寻求补偿。但是,这又是几个月之后的事情了。从其发言人的讲话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国内钢铁产业正在掀起规模空前的合并与结构调整以增强竞争力,而竞争力提高的一个表现就是美国征收的特别关税已经开始递减。当此案结束的时候,很可能也是美国国内钢铁产业不大需要保护的时候了。
四、影响与对策
WTO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被滥用,其影响是多方面的。
1.对于应用这些措施的国家,其国内产业将受到保护。第一受到保护的产业可以得到更多的利润,得到扶持的产业有可能最终形成国际竞争优势;
2.受到保护的产业在此国可能已经是夕阳产业,此国没有办法提供条件使这个产业重新获得竞争优势,这样,这种保护就是没有效率的;
3.长时间的保护本身就有可能使受到保护的产业不思进取,结果整个产业的竞争力下降,只能靠政府的保护维持。
4.对于这些措施针对的国家,它们的出口将受到负面影响。出口数量的减少、市场份额的失去将使这些国家从贸易中获得的利益减少;伴随着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些出口国企业利润中的一部分变成了进口国的收入。
对于中国来说,目前是遭受这些措施比较多的一个国家,我国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这些措施的滥用。
1.从战略性贸易政<